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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法院判决:免费不能免责 沉痛教训告诫人们:景区安全不容忽视
时间:2021-04-19 16:47:54



商都网法制民生专栏:(徐起升 倪申 通讯员张琴 曾庆朝 李靖玥)我国《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然而,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河南省南阳市“南阳关”附近的“南海关”景区,对接待的残疾人没有给予妥善照顾,对景区内路面上的又湿又滑的青苔又懒于清除,致使一持杖的残疾游客在游玩时被滑倒骨折,由此引发了一场免费旅游游出的索赔案。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景区主管机构——南阳南海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被判向残疾游客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0200.55元。

游客景区被摔残

现年56岁的苏克玉,系某公司职工,右上肢手部本身有残疾,2012年7月在医院行“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钢丝扎术”,次年手术去除内固定,当时未做伤残鉴定。

2019年9月9日下午,苏克玉独自一人,到南阳市的南海关景区游玩,因他有残疾证,景区对残疾人实行优待的免票政策,苏很快免费进入了景区,游玩过程 在景区内古建筑处,因路砖有青苔,沟渠未覆盖遮盖物,未设立警示牌导致滑倒摔伤。摔伤后,周围并无游人,苏拨打120求救,并呼喊求救,景区工作人员听一游客反映有一个残疾游客摔伤,工作人员随即赶到,并安排疏通救护通道,以最近的路段协助120急救人员,把苏送至南阳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骰子骨干骨折。次日,景区为苏垫付医疗费2000元。景区工作人员又购买了牛奶及水果看望苏。苏治疗共花费23639.09元。苏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庭相见还强词

苏认为,自己虽然残疾,但手脚灵便,如果景区有人照顾,有提醒或有警示标志,如果景区路砖青苔铲除,他根本不会受伤,景区明显存在过错,才导致了他骨折。于是苏及亲属多次找景区索赔,但该景区相关负责人以景区没责任,且苏是免费游客,受伤后景区已做到仁至义尽,苏受伤,完全是其自己行走不便又不注意安全所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无奈之下,2020年7月2日,苏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景区的管理机构南阳南海关旅游有限公司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5668.5元。他在诉状中说,他在景区受伤住院,景区明知受伤不闻不问,态度表现冷漠,在他亲属反映到市旅游局后,景区才派人到医院看望。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迅速传唤了被告,被告公司向法庭辩称:原先诉称在我景区摔伤,原因不明,与我公司所尽安保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景区管理单位在保障游客安全上尽到了警示义务和求助义务,且事后积极配合抢救尽到了人道义务,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赔近四万

2021年1月4日,一审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其一。原告自身右上肢存在残疾,右腿有旧伤,其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右髌骨骨折术后,残鉴定亦写明“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功能丧失64.6%”。其构成十级伤残,与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于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其二。原告系手部残疾,腿部旧伤没有明显外部特征,被告未能及时给予特殊照顾,尚情有可原。原告对自身情况明知,应更加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独自一人持手杖进入景区,并无专人照顾。原告提供受伤时的照片仅坐地腿部照片一张,并不能证明受伤具体过程及原因,对于医疗损失等合理费用,双方按照过错比例进行承担,由被告承担30%,原告自身承担70%较为适宜。上述费用共计137392.5元,双方均无异议,被告承担30%计41217.7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下余应予支付。

被告作为景区管理单位,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保证景区道路无坑洼、无缺陷,以防止发生伤害游客事故。本案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现场沟渠位置偏僻,不属于游览必经路线,景观处有合理的道路,并不影响旅游者正常行走。该沟渠属于文物的一部分,形成历史已久,宽度为29厘米,深度为18厘米,大多数普通旅游者都可以轻松跨越,或者绕行,对一般人并不构成安全隐患。景区工作人员在得知原告受伤后积极配合送医救治,已经尽到了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考虑到原告身有残疾,持残疾证免费入园,应当给予特殊的、更为周全的照顾,故可以认定被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9217.75元。

二审改赔6万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原告苏克玉认为赔偿太少,上诉请求增判。被告南阳市南海关旅游有限公司认为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不应担责,亦不服,请求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起诉。

近日,南阳中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苏克玉提交的司法鉴定所补充鉴定说明,本次苏右股骨干骨折跟以前的髌骨受伤无任何关系,为此,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应予支持。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中院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苏克玉的残疾赔偿金应按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计算,经查,一审苏克玉主张伤残赔偿鑫按31640元/年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苏克玉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总额应为63280元。

苏因本交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00668.5元,由“南海关”公司承担30%即60200.55元(支付时应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

为此,苏克玉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南阳南海关旅游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编后:

沉痛教训告诫人们:景区安全不容忽视。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指人没有受到威胁、危险、危害损失。加强安全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平衡发展,总之有了安全保障,是保障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和干好一切事业的本钱。

近年来,由于一些景区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够,造成老虎伤人,董事长被活活砸死等重大伤亡事件不断发生后,大多数景区加强加大了管理力度,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本案中,当事人免费进入景区游玩,结果景区对这一特殊人没有尽到特殊照顾义务,开放的景区路面砖上存在湿滑的青苔又懒于清除,或设置拦绳禁止行走,这样岂不避免了事故发生?这不能不说是景区失职。免费游玩人家高兴,但受伤了可不承情,反而告上了法庭又索赔了6万元钱,这不能不说是一沉重的教训!

目前,“五一”黄金周临近,希望各景区提前做好防范安全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做到警钟长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让各景点成为市民的旅游休闲好去处,让广大游客放心,让当地领导放心,给我英明的党建党100周年献礼!


责任编辑:豫健康1